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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4月21日-24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。在此次会议闭幕当天上午,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修订草案)》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、公众参与、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。下午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,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、环境保护部等有关专家,对社会公众和媒体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。全国人大的这一举措,体现出了政府进行环境保护的决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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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《环境保护法》修订草案,宣示了“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”的环境优先思想,实现了从“政策法”到“实施法”的转变,是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。
首次写入生态保护红线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、设计按日计罚制度、增加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……透过这些亮点,人们从不同视角审视新修改通过的《环境保护法》的重大意义。
首先,新法既是一部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法律,也是一部适用性很强的法律。例如,新法对既往的环境规划、环境标准、环境监测、环评、环境经济政策、总量控制、生态补偿、排污收费、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做了切合实际的修改,并且特别注重规定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,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设立了行政强制措施、按日连续处罚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等规定。这些不仅可以独立适用,对单项环保法律的“立改废”也有重要指导意义,对有关行政法、民法和刑法在环保领域的适用也具有统和作用,同时,对地方环境立法给予了相应授权并留有余地。
其次,新法既规范约束政府环境行为,也强化了环境监督管理的职权。新法宣示了“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”的环境优先思想,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特别是政府决策主要领导人对环境质量的责任。在给环境监管部门赋予更大执法权力的同时,也相应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制裁措施,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。比如,对于公众关注的雾霾天气,新法实施后,一方面环保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对污染源的监测结果;另一方面如果环保部门在收到公民举报投诉后未予处理的,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。再如,以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应对考核与评比,经常会要求环保部门修改环境监测数据。为此,新法规定对监测数据予以造假的行为将施以行政制裁。
最后,新法科学地借鉴了各国立法成功经验,是一部权责相一致的法律。与以往的环境立法相比,新法明显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这使得新法摆脱了政策法的痕迹,成为一部操作性很强的实施法。例如,对按日连续处罚以及对处罚额度,授权环境执法部门可以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、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,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。再如,虽然2012年修改的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,但对于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,一些地方法院仍然不予受理。而新法则规定,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。如果人民法院仍然不受理的,社会组织可以向人大提请立法监督或者提请检察机关予以司法监督。
需要强调的是,徒法不足以自行。距离新法的生效施行还有半年多的时间,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应当尽快做好...